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诉讼服务

正文

举证规则、保全提示

2015-12-10 16:39:43 来源: 本站

举证规则、保全提示 举证原则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情况,现就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时间,并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复印件。 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该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的予以准允,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申请不予准允。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申请提出,经本院同意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按有关规定预交费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九、当事人其及代理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更不能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如发现以上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保全提示 您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对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您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发生障碍或出现严重困难及造成其他损害,在您掌握确实证据后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保全。以便于日后案件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保全分为以下两种: 1、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诉讼中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是有错误的,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保全应慎重考虑,妥善行事。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